民法 1194 條規定參照,代筆遺囑屬於法定要式行為,代筆遺囑應由見證 人中之一人筆記遺囑意旨,若該代筆人不具備見證人資格,則有資格見證 人中並無人代筆,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因此,該遺囑仍屬無效
立遺囑人立自書遺囑將一定不動產指定繼承,嗣後又將不動產信託移轉與 受託人,則死亡時不動產屬信託財產,權利應歸屬受益人,非屬遺產,又 遺囑未有明確意思表示,縱認遺囑人意思為遺贈,依民法第 1202 條規定 ,遺贈亦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