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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98 條
1.
發文日期:103.12.17
要  旨:
法務部就「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規定,是否僅就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
有其適用」、「地政機關為審認見證人有無上開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
所定之資格限制,宜否要求申請人自行切結」之意見
2.
發文日期:102.05.30
要  旨:
民法 1194 條規定參照,代筆遺囑屬於法定要式行為,代筆遺囑應由見證
人中之一人筆記遺囑意旨,若該代筆人不具備見證人資格,則有資格見證
人中並無人代筆,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因此,該遺囑仍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