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規定,是否僅就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 有其適用」、「地政機關為審認見證人有無上開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 所定之資格限制,宜否要求申請人自行切結」之意見
民法 1194 條規定參照,代筆遺囑屬於法定要式行為,代筆遺囑應由見證 人中之一人筆記遺囑意旨,若該代筆人不具備見證人資格,則有資格見證 人中並無人代筆,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因此,該遺囑仍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