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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65 條
1.
發文日期:112.08.25
要  旨:
有關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市地重劃發生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之變動,致其與
公證遺囑內容不合,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
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
,故並不當然影響該部分遺囑之效力
2.
發文日期:104.06.08
要  旨:
民法第 1165、1187 條規定參照,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其財產意思為民
法遺產分割基本核心原則,故被繼承人以遺囑所為遺產分割方法指定,在
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範圍內,繼承人均應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