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市地重劃發生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之變動,致其與 公證遺囑內容不合,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62 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 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 ,故並不當然影響該部分遺囑之效力
民法第 1165、1187 條規定參照,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其財產意思為民 法遺產分割基本核心原則,故被繼承人以遺囑所為遺產分割方法指定,在 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範圍內,繼承人均應予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