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有關「建請檢討現行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民法等,造成老 人保護安置費用引起大量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爭議,研擬修法及行政措施配 套改善作法」之意見
參照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規定,國家於扶養義務人未盡扶養義務,致老人 身體、健康發生危難時,予以短期保護與安置。惟照護義務原應由法定扶 養義務人履行,故國家予以代墊之費用,自須由法定扶養義務人償還
按民法第 1114 條之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應互負扶養之義務,而夫妻之 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也應互負扶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