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16-1 條、國民年金法第 15 條等規定參照,配偶間互負連帶繳 納義務規定,乃針對公法上國民年金保險費及其利息繳納義務所為特別規 定,即應逕予適用,與民法夫妻財產制及扶養義務規定無涉
有關夫妻之一方因犯罪被害死亡,他方既已無需負擔扶養義務,則地方法 院檢察署可否依民法第 216 條之 1 損益相抵之規定,駁回他方就法定 扶養費用之申請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為犯罪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時,其申請扶養費之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