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有關國人與其同性配偶於國外以代理孕母代孕所生子女法律上親 子關係之認定及收養登記疑義一案之說明
關於夫妻之一方死亡後,生存之他方始收養其子女之情形,實務見解多數 認為姻親關係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被收養人仍屬收養人配偶之子女 ,適用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之相關要件及效力。準此,有關被收養 人與其本身已亡故之父(或母)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因被尚生存之配偶收 養而消滅
有關被收養人在收養關係中死亡,其原生兄弟姊妹是否符合民法第 1138 條之規定屬遺產繼承人疑義乙案之說明
申請補償填養父母姓名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