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被收養人在收養關係中死亡,其原生兄弟姊妹是否符合民法第 1138
條之規定屬遺產繼承人疑義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被收養人在收養關係中死亡,其原生兄弟姊妹是否符合民法第 1138
條之規定屬遺產繼承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2 年 3 月 24 日北區國稅花蓮綜字第 1120351084 號函
。
二、按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
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本條主要係規
範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而自然
血親關係則仍然存在之關係,故本項但書規定亦應做相同解釋,即所
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應包括養子女
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在內,均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本部
99 年 1 月 13 日法律決字第 0980050576 號函參照)。
三、次按民法第 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
者亦同。」有關夫妻之一方死亡後,生存之他方始收養其子女,是否
仍屬「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乙節,經查司法實務見解多數認
為依民法第 971 條之反面解釋,姻親關係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
,於此情形,被收養人仍屬收養人配偶之子女,而適用夫妻之一方收
養他方之子女之相關要件(例如民法第 1073 條第 2 項、民法第
1073 條之 1)及效力(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但書)(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養聲字第 12 號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養聲字第 12 號裁定、104 年度司養聲字第 39 號裁定、104
年度司養聲字第 23 號裁定及 104 年度司養聲字第 24 號裁定、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家訴字第 122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103 年度家聲抗字第 17 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本案閻○輝之
姊妹鍾○理是否符合民法第 1138 條規定之遺產繼承人身分,因涉及
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請貴局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之,如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尚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以法院確定判決為
準。
正 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共 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