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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55-1 條
1.
發文日期:106.04.06
要  旨:
檢送「擬修正民法第 1050 條及第 1055 條之 1  將父母親職教育原則納
入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子女監護酌定及改定之要件與增列親職教育原則」
乙案研析意見
2.
發文日期:103.01.10
要  旨:
檢送「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
3.
發文日期:102.05.31
要  旨:
家事事件法第 23、101、110 條等規定參照,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規
定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於家事事件法自 101  年 6  月 1  日施行後
,屬戊類事件,自應適用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
4.
發文日期:101.03.13
要  旨:
民法第 1059 條、非訟事件法第 131-1  條等規定參照,如民眾提憑法院
協議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與前述規定立法意旨似有未合,
惟具體個案,仍法院判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