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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49 條
1.
發文日期:112.08.31
要  旨:
關於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相關文件提送主管機關之期限規定
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1.08.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 34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郵戳
日期無法辨識者,因掛號信件留有發信紀錄,受理申請機關仍得向郵局查
證其交郵日期以為確認,不宜逕予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 3  日
3.
發文日期:101.03.14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及相關學說參照,人民提出申請,係因依法對行政機
關享有公法上請求權,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又稅捐稽徵法「復
查」屬法定特別救濟方式,與該條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有別
4.
發文日期:100.08.03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76 條及第 102
條所定異議及申訴制度係屬法定特別救濟方式,與該條所稱「基於法規之
申請」有別,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5.
發文日期:090.04.1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係指人民依法規請求行
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之公法上意思表示
6.
發文日期:090.02.27
要  旨:
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期間計算方式之適用疑義說明
7.
發文日期:090.02.26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之適用疑義說明
8.
發文日期:089.07.20
要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