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確實處理」,係行政機關本於 調查證據或事實所需,得本於職權採取適當之調查方式處理,至於調查之 程度為何,尚須按個案具體事實分別判斷之。又同法第 172 條第 2 項 規定之意旨係行政機關藉由陳情之回復告知陳情人得主張之法定救濟程序 ,非謂陳情人得就「陳情之回復」此一單純事實敘述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民眾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因涉及承辦人員 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者外, 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民眾得否自行錄音,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原則上應經在場人員之同意始得為之
有關民間團體以密件行文,政府機關可否自行銷密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