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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511012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民間團體以密件行文,政府機關可否自行銷密疑義
主    旨:有關民間團體以密件行文,政府機關可否自行銷密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94 年 12 月 21 日會研字第 0940023
              412 號書函轉貴中心 94 年 12 月 8  日勞服推詢字第 09400001208
              -1  號函辦理。
          二、針對所提疑問,本部意見如下:
          (一)依現行法制,「公務機密」之核定,係專屬政府機關之權責,唯政
                府機關始得為之,是民間團體之來函其上自訂有機密等級者,對政
                府機關並無拘束效力可言,自不發生該受文機關可否註銷其機密等
                級之問題,至民間團體之來函是否為政府機關主管業務應保密事項
                ,應由該受文機關視其性質、內容等依相關法令規定判斷之,如有
                保密必要者,應依規定或報請權責長官核定適當之機密等級,並採
                取相應之維護措施。
          (二)又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
                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惟人民陳情案件有無保密之
                必要,仍應由該受理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