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針對行政法令之查詢,公務人員應無須蒐集陳情人之銓敘審定資料, 其得否於特定目的外將該資料利用於陳情案件之處理,此時似難謂符合個 資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舉各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參照,人民對於「行政法令之查詢」所得陳情 範圍,並不限於法律或法規命令,尚包括行政機關為辦理行政事務所訂行 政規則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私權爭執行政裁決程序 ,係行政機關立於第三者立場所為之決定,與行政程序法在規範作成行政 行為之行政機關係事件當事人,性質上有顯著差異,故不適用該法之程序 規定
關於行政機關回復人民陳情案件時,不論是以「函」或「書函」為之,皆 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而內政部營建署為行政院所屬之下級機關,乃 應受其拘束,因此,內政部營建署回復陳情人之方式,係符合相關規定, 自無違法可言之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所謂之「行政違失」,係指行政機關或公 務員之違法失職,但不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為限,因此,凡行政機關或公務 員有違反相關法令失職之情形,人民皆得提起陳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