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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68 條
1.
發文日期:104.09.07
要  旨:
人民針對行政法令之查詢,公務人員應無須蒐集陳情人之銓敘審定資料,
其得否於特定目的外將該資料利用於陳情案件之處理,此時似難謂符合個
資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舉各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
發文日期:101.11.0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參照,人民對於「行政法令之查詢」所得陳情
範圍,並不限於法律或法規命令,尚包括行政機關為辦理行政事務所訂行
政規則
3.
發文日期:100.06.02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私權爭執行政裁決程序
,係行政機關立於第三者立場所為之決定,與行政程序法在規範作成行政
行為之行政機關係事件當事人,性質上有顯著差異,故不適用該法之程序
規定
4.
發文日期:099.07.12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回復人民陳情案件時,不論是以「函」或「書函」為之,皆
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而內政部營建署為行政院所屬之下級機關,乃
應受其拘束,因此,內政部營建署回復陳情人之方式,係符合相關規定,
自無違法可言之
5.
發文日期:099.01.27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所謂之「行政違失」,係指行政機關或公
務員之違法失職,但不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為限,因此,凡行政機關或公務
員有違反相關法令失職之情形,人民皆得提起陳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