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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37 條
1.
發文日期:102.10.21
要  旨: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
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 60-2 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
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2.
發文日期:099.10.11
要  旨:
為免訴訟曠日廢時,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
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為強制執行
,然為求慎重,若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
級機關認可之程序,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之目的
3.
發文日期:099.07.02
要  旨:
因教育部考量越南學習華語之需求,特補助國內華語教師赴越南大學任教
,並基於公益考量及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判斷,自得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
,而兩造間所訂之行政契約,也應經行政院之認可,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等規定
4.
發文日期:091.07.31
要  旨: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
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
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5.
發文日期:090.12.14
要  旨:
有關因應都市計畫,土地權利關係人與地方政府簽訂之協議書之性質認定
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