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08、109 條規定參照,鑑於聽證程序不論是在事實調查程 序及政策思辯,及至最後作成決定的嚴謹程度,皆不下於訴願及其先行程 序,故如已經過聽證程序,對該決定仍有不服者,即不必重複再經過此種 行政程序,以符程序經濟原則及提高行政效能
關於財政部就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作成否准受理申請及課徵平衡稅或反 傾銷稅等行政處分,是否屬於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疑義說明
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紀錄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