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執行動物保護法第 32 條時,涉及刑法及民法緊急避難或無因管 理規定,與行政罰法有關扣留、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然而因即時強制之方法 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行政執 行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更規定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
殯葬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主管機關得強制調查違規案件,倘土地所有權人拒 絕配合調查證據,主管機關自不得強行進入該私人土地調查,惟若依所查 事實及證據足以證明違規事實存在者,仍得據以裁處行政罰,並應於裁處 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執行法第 36~40 條參照,即時強制方法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 須具備緊急性與必要性一般要件外,更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故主管 機關如為調查未立案老人福利機構嫌疑處所,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者得否施以即時強制,仍須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
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至第 40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意圖自殺情形,具體個 案是否符合得予管束要件,應考量比例原則,依個案事實由行政機關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