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經修正後已刪除第 97 條延長監護等保安處分規定,新法對於監護處 分、禁戒處分等均無延長執行規定,惟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 規定並未配合修正,則檢察官依前揭規定,向法院聲請延長監護處分,而 法院裁定延長監護處分,試問此項處分是否適法?
新修正刑法已刪除舊法第 97 條保安處分執行後之免除與延長規定。新法 對於感化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及以保護管束代替上述三種處分 之執行,均無延長執行規定。倘受處分人依舊法規定執行上述四種延長保 安處分,問新法生效施行日起,保安處分之延長應否繼續執行?
受緩刑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執行滿一年後,如檢察官認為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得否於保護管束期間終了前,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餘保護 管束之執行。
刑後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依強制工作之執行,認無繼續執行其保安處分之 必要,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經法院裁定免其繼續執行確定, 則執行完畢之日,究以何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