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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
1.
發文日期:102.03.04
要  旨:
行為人於酒後在住處與其子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其子請警方到場予以協
助,熟料值班警員到達現場處理時。行為人見警方到場即心生不滿,並以
不雅言語辱罵正執行勤務之警員後,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毆打該警
員,導致其頭部撞擊地面受有頭部外傷、左胸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業據
告訴人即受傷員警撤回告訴),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勤務。核行
為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及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惟行為人前科素行良好,且犯
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故檢察官就此部分為緩起訴處分。而其毆打員警
成傷之犯行,除觸犯上述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嫌外,另涉
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嫌,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規定,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須告訴
乃論,惟此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對此未另為不起訴處分(僅
針對該部分於理由中敘明)。試問原地檢署檢察官就行為人妨害公務罪部
分為緩起訴處分,未就傷害罪部分另製作不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就緩
起訴處分部分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時,上級法院檢
察署應如何論處?
2.
發文日期:096.07.02
要  旨:
被告之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前,又酒
後駕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撤銷緩起訴處分之理由?
3.
發文日期:095.04.10
要  旨:
本件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之法律,乃依據除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之 1  第 1  項外;該被告同意接受本署法治教育之緩起訴所附條
件之法律依據,究為刑事訴訟法第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6
款?抑或是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8  款?
4.
發文日期:094.12.19
要  旨:
甲是A食品公司之會計人員,其夫乙 (另行起訴) 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自
八十九年起迄九十三年十月止,該公司銷售對象多以小型店面為主,業者
多不要求開立發票,二人仍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以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與
下游廠商B等數百家廠商,由A公司漏開銷項發票之方式,或不實記載銷
項金額等會計事項,於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為不實登載
,並向管轄之國稅局填報不實之「申報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業務上文書,藉以逃漏營業稅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總計八十七年至九十三年十月止,A公司實際總銷售額
為新台幣(以下同)六億餘元,惟申報金額只有八千餘元,總計逃漏銷項
金額高達六億餘元。因被告甲坦承不諱,又有客戶基本資料等資料扣案,
犯行明確,其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詐術逃漏稅;故意遺漏銷項資料
不為紀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則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四款之罪嫌;向稅捐機關提出不實申報之文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五
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罪嫌。因甲所犯法定本刑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甲又是自首查獲,原檢
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
,惟在緩起訴時,原檢察官並未定期限,亦未定條件,並依職權送再議,
該再議應否予以維持?
5.
發文日期:094.12.16
要  旨:
某甲前因涉犯某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而某甲於緩起訴期間內故
意更犯公共危險罪,則檢察官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
款之規定撤銷緩起訴?本提案之爭議乃在於被告如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
犯之罪其法定刑包含拘役及罰金刑者 (如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是否可依據上開條款予以撤銷緩起訴?
6.
發文日期:094.05.27
要  旨:
A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因竊盜案件,為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而經B
檢察官命向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三萬元後而為緩起訴處分,嗣警方又以A
曾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涉犯竊盜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此時承辦之C檢
察官如認A構成竊盜罪,應如何處理?
7.
發文日期:092.08.13
要  旨:
二審檢察署受理緩起訴再議案件,得否以緩起訴未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
十三條之二所列履行條件不當,或所附履行條件不妥適為由,認原偵查不
完備而出發回續查?
8.
發文日期:084.00.00
要  旨:
某甲駕駛營業大貨車不慎撞及某乙所有停置於公司門口之展示車,嗣因乙
向甲索賠未果,乙乘甲不在場之際將甲所有大貨車車輪拆卸,使甲無法將
車駛回,某乙所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嫌?
9.
發文日期:068.00.00
要  旨: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
刑輕重之標準,故於有科刑判決時,其審酌之情形,應如何敘述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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