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即違章建築物之原始起造人,亦為強制執行程序之債務人,今違章建 築物經法院併付拍賣,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即告訴人,所有權人 為何?若被告於拍定人收受權利移轉證書後,以該違建竊佔案外人土地為 由,自行拆除,有無觸犯刑法毀損罪嫌?
A所有之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嗣由B得標後,經該 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B尚未至地政機關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A竟 於法院點交該房屋予B前,擅自將該房屋鋁製門窗全部拆除變質,則A之 行為該當於何罪名?
甲之房屋係用茅草建造之建築物,該茅屋與乙之耕地相毗鄰,並無明顯之 經界,乙知悉甲之茅屋因颱風稍為傾倒,乃告甲伊欲放水犁田種稻,請甲 速修理及穩固其茅屋,甲以無時間及無錢修理為由而置諸不理,乙遂不待 甲將該茅屋修好即僱工放水盈尺,並用耕耘犁地,致甲之茅屋地基鬆動而 倒塌,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之毀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