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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30801415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A所有之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嗣由B得標後,經該
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B尚未至地政機關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A竟
於法院點交該房屋予B前,擅自將該房屋鋁製門窗全部拆除變質,則A之
行為該當於何罪名?
案    由:A所有之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嗣由B得標後,經該
          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B尚未至地政機關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A竟
          於法院點交該房屋予B前,擅自將該房屋鋁製門窗全部拆除變質,則A之
          行為該當於何罪名?
說    明:1 甲說: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毀損債權罪。
            理由:按不動產與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變動,前者係以所有權完成登記時
                  ;後者則以交付時生效力。本件B既未完成不動產之移轉登記,
                  亦未經法院點交程序,B尚未取得該房屋所有權,A仍是該房屋
                  形式上所有權人,其將房屋門窗拆除變賣之毀損行為,應構成於
                  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意圖損害債人之債權,該當於毀損債權
                  罪。
          2 乙說:成立竊盜罪。
            理由:A之房屋既經法院拍賣拍定由B買受,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
                  B應視為該房屋所有權人,A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拆走門
                  窗之行為,應該當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 (參見附件本署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六一二號起訴書、雲林地檢七十四年六月份法
                  律座談會) 。
          3 丙說: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
            理由:B既取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B應該視為該房屋所有權人
                  ,A擅自拆除該房屋門窗之行為,已足以減損該房屋遮風雨功能
                  或破壞門窗之效用,故應成立刑法毀損罪 (參見附件雲林地檢七
                  十四年六月法律座談會) 。
          4 丁說: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理由:A之房屋既經法院拍定,由得標人B取得權利移轉證書,B已取
                  得房屋之所有權,但因該房屋尚未點交,仍在A實力所支配下占
                  有中,乃房屋所有權與占有狀態不一致,A將房屋門窗拆除之行
                  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5 戊說:無罪說。
            理由:A所有之房屋,雖經法院拍賣拍定由B買受,惟強制執行之拍賣
                  本質,乃屬民事買賣之一種,出賣人將門窗拆走,應屬給付不完
                  全之民事法律關係。再者,A於法院點交前,上開房屋仍在其實
                  力監督範圍內,縱使其將門窗拆走,尚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且AB間亦無委任關係存在,亦與侵占之構成要件不合,是以
                  A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參見附件嘉義地院九十年易字第七○七號
                  判決書) 。
          6 己說:違反查封效力,A應負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責。
討論意見: (略)
審查意見: (略)
決    議:多數採丁說。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1 增列己說。
          2 多數採丁說。且如本件尚未撤銷查封,則A另犯有違背查封效力罪,與
            侵占罪為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處斷。
法務部研究意見:同意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即採丁說。
          按基於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屬於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範圍
          ,一經法院發給所有權利移轉證書,即發生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倘非
          更予處分,則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八
          號判例參照) 。是本件既經法院發給所有權權利移轉證書,B雖尚未完成
          移轉所有權登記,但已取得房屋之所有權。又依題意,本件房屋須經點交
          之程序,則在該屋未點交前,該屋仍為A之實力所支配,A擅自將該房屋
          鋁製門窗全部拆除變質,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律座談會議提案)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9、320、335、353、354、356 條 (92.06.25)
          民法 第 759 條 (91.06.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