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6 年 4 月 26 日以前犯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未 經取贖即釋放被害人,經法院依同條第 5 項規定減輕其刑,可否適用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再予減刑?
某甲連續對於公務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兩次,每次均在三 千元(銀元下同)以下(兩次總額超過三千元),情節又屬輕微,是否仍 有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