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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1 條
1.
發文日期:093.02.25
要  旨:
某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入伍服役時經採尿,尿液送驗,發現其尿液確
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應於服役前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則
某甲施用毒品犯行,應由司法機關或是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
2.
發文日期:092.12.17
要  旨:
某甲係現役軍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軍事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七年二月,於九十年九月十日確定,尚未經軍事檢察官執行,於九十年十
月二日經軍事檢察署欲移交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手執行,該
署檢察官依法應否接手指揮執行?  
3.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某甲於入伍服役前在路邊竊取他人未加鎖機車一輛,入伍後始被查獲,普
通法院有無審判權。
4.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檢察官偵查中發見第三人涉有犯罪,經核係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輕微
案件,應否告發?如情節輕微,顯可憫恕,可否職權不起訴處分。
5.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某甲犯傷害及強姦二罪,檢察官以某甲所犯傷害及強姦罪二罪間有相牽連
關係而判決有罪。嗣某甲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判決某甲傷害部分有罪,
強姦部分判決無罪,某甲再提起上訴,惟傷害部分係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
列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遂告確定。問: (一) 某甲上訴之效力是否及
於傷害罪部分?強姦罪上訴期間,其傷害罪部分可否單獨確定? (二) 強
姦罪部分確定前,傷害罪部分可否先執行?
6.
發文日期:075.08.00
要  旨: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竊取非公用器材、財物。經檢察官
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二十條提起公訴,法院認其情節輕微顯
可憫恕,依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得否依刑法第六十一
條第二款規定諭知免刑。
7.
發文日期:074.00.00
要  旨:
未受允許而持有彈藥或軍用槍砲,原屬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罪,依刑法
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但書之規定,將之排除於微罪不舉之範圍外,即檢察官
不得為職權處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布後,對上述行為另有處罰之
規定,是否因該條例之施行,反得列入微罪不舉之範疇,適用不無疑義。
8.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檢察官對於竊佔罪,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微罪不檢舉?
9.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檢察官對於竊佔罪,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微罪不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