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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
1.
發文日期:102.03.04
要  旨:
行為人於酒後在住處與其子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其子請警方到場予以協
助,熟料值班警員到達現場處理時。行為人見警方到場即心生不滿,並以
不雅言語辱罵正執行勤務之警員後,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毆打該警
員,導致其頭部撞擊地面受有頭部外傷、左胸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業據
告訴人即受傷員警撤回告訴),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勤務。核行
為人所為,係犯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及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惟行為人前科素行良好,且犯
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故檢察官就此部分為緩起訴處分。而其毆打員警
成傷之犯行,除觸犯上述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嫌外,另涉
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嫌,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規定,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須告訴
乃論,惟此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對此未另為不起訴處分(僅
針對該部分於理由中敘明)。試問原地檢署檢察官就行為人妨害公務罪部
分為緩起訴處分,未就傷害罪部分另製作不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就緩
起訴處分部分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時,上級法院檢
察署應如何論處?
2.
發文日期:096.06.14
要  旨: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之通姦罪,通姦人與相姦人生下子女,當欠缺其他積
極證據之情況下,可否強制採取通姦人、相姦人及子女之唾液、毛髮等物
,鑑定比對其 DNA  以證實通姦、相姦行為之存在?
3.
發文日期:091.12.20
要  旨:
成年人A下班返回住處時,其鄰居七歲之女童B正在門口嬉戲,不慎將污
水潑到A,A竟持木棍痛毆女童B成傷,經女童B之父提出傷害告訴,檢
察官偵查終結後認應提起公訴時,應向何法院 (庭) 提起公訴?可否聲請
簡易處刑?
4.
發文日期:089.01.05
要  旨:
甲因其所有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而遭嘉義市政府租用之民間拖吊車拖吊
至違規拖吊保管場內。甲於某日至違規拖吊保管場,欲取回其車輛,惟未
至櫃台辦理領車手續,即自行進入保管場內,將其車輛駛出。因其質疑拖
吊之合法性,拒不繳納拖吊費及違規停放車輛之罰單罰鍰,即將其車輛駛
至違規拖吊保管場大門時,該保管場之員工乙,見其未繳納上開費用,即
欲離開,遂敲打甲之車輛引擎蓋,欲阻其離去,因而引起甲之氣憤,甲即
打開車門下車與之理論,雙方隨即發生爭吵、拉扯。甲基於傷害之犯意,
出手毆打對方成傷,經乙提出告訴。問:甲係觸犯何罪?
5.
發文日期:082.08.25
要  旨:
甲檢察官偵查起訴之殺人未遂案件,乙檢察官蒞庭辯論,可否未經甲檢察
官之同意,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輕傷罪?
6.
發文日期:080.09.07
要  旨:
某甲犯傷害及強姦二罪,檢察官以某甲所犯傷害及強姦罪二罪間有相牽連
關係而判決有罪。嗣某甲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判決某甲傷害部分有罪,
強姦部分判決無罪,某甲再提起上訴,惟傷害部分係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
列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遂告確定。問: (一) 某甲上訴之效力是否及
於傷害罪部分?強姦罪上訴期間,其傷害罪部分可否單獨確定? (二) 強
姦罪部分確定前,傷害罪部分可否先執行?
7.
發文日期:075.10.00
要  旨:
甲毆打乙,致乙左腎破裂,經手術摘除,但乙之右腎功能仍屬正常,問甲
應負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或同條第二項之傷害致重傷罪
?
8.
發文日期:075.04.00
要  旨:
甲、乙二人係夫妻,平日感情不睦,時生勃谿。某日乙女酒後深夜返家,
甲懷疑乙在外行為不軌,竟持家中水果刀將乙鼻子自準部割落,並予踩碎
。甲是否成立重傷罪?
9.
發文日期:074.08.00
要  旨:
警察機關以某甲涉犯殺人未遂罪,移送偵辦,惟經檢察官偵查結果,某甲
實僅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而被害人於警訊、偵查
中均表示不願告訴,問本案應以何種方式結案?
10.
發文日期:072.12.00
要  旨:
甲與乙有仇,遂教唆丙以傷害之犯意毆打乙,乙因被毆傷重死亡,問甲應
否負教唆傷害致死罪責?
11.
發文日期:072.02.00
要  旨:
甲與乙素有宿怨,某日甲在路上遇乙即以加害身體之事相恐嚇,乙因心生
畏懼乃至某警察派出所訴請法辦,某甲經警通知隨之亦到派出所,當警員
訊問完畢擬保護乙先行離去時,甫下樓甲因氣憤竟衝上前毆乙成傷,因此
甲除犯恐嚇罪外,其在派出所內毆打乙之行為究犯何罪?
12.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乙欠甲債務未清償,甲於某日前往乙家索債,乙拒不償還,雙方發生爭執
,甲乃叫乙共赴別處談判,乙不從,甲即取出短刀(或以手拉乙)欲迫其
前往,當刀抵住乙身上(或當手拉住乙身體時)即遭乙抗拒,反手將甲推
開,繼而互毆成輕傷,案經乙告訴。問甲之行為應負何罪責?
13.
發文日期:070.00.00
要  旨:
某甲因細故與某乙發生口角,竟對某乙揚言:「你如再說話將打死你」等
語恐嚇某乙,致使某乙心生畏懼,欲逃跑,某甲即出拳毆打某乙成傷,某
乙具狀提出告訴,檢察官於偵查中,某乙對傷害罪部分表示撤回告訴,檢
察官是否得就妨害自由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