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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57 條
1.
發文日期:107.10.04
要  旨:
地上權區分所有建物使用權是否為習慣法上之物權,仍有待司法實務及學
說持續發展,目前尚難逕認其為習慣法所形成之物權,稅法規定有其特殊
考量,與民事法律關係之權利認定不一定相同,惟將賡續關注外國立法趨
勢及實務學說發展,持續審慎研議以求周延
2.
發文日期:107.01.31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原住民已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及農育權等他項
權利者,得否具該土地之所有權之意見說明
3.
發文日期:107.01.11
要  旨:
建商將設定土地地上權建築物對外銷售使用權時,該使用權性質為何,學
說容有不同意見;又建築物使用權取得,無論係基於債權或地上權,除分
別有民法第 294  條但書情形之一或第 838  條但書情形之一,該債權或
地上權原則上得讓與第三人;另債權與物權本質上並不相同,物權種類及
內容以法律所規定或習慣法所形成為限,當事人所登記地上權使用收益方
法可對抗第三人,而債權則可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債權人不得向債務人以
外之第三人主張權利,不生與民法第 757  條意旨是否相符等問題
4.
發文日期:101.01.17
要  旨:
民法第 873  條之 1  等規定參照,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流抵契約者,
抵押權人僅得請求將抵押物移轉於抵押權人,係計算移轉所有權抵押物價
值後所消滅擔保債權範圍,倘流抵契約約定移轉於抵押權人所指定第三人
,無法消滅該抵押物所擔保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