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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42 條
1.
發文日期:057.06.06
要  旨:
主債務人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規定准予延期清償,保證人得據以為抗
辯,至連帶債務人則否
2.
發文日期:048.12.31
要  旨:
查稅捐徵收機關就納稅證人之財產,於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前,得依民事訴
法保全程序聲請法院假扣押,業經本部以 (四六) 函民字第二六○號函覆
釋在案。茲准來函所敘具體案件暨納稅保證書之內容參互以觀,本件之疑
義特覆釋如次:保證書內所稱「願受法院強制執行」字目,不能解釋為
逕行強執行之效力,仍須依法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可強制執。依
保證書所載保證人已自願故棄先訴抗辯權者,即不得再為民法第七四五條
之主張,此有同法第七四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據。依民法第七四二條之
規定,本件納稅義務人王振北奉召入營服役,合於延期繳納稅款之優待規
定者,其優待之規定,該納稅保證人亦得以之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