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主債務人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規定准予延期清償,保證人得據以為抗
辯,至連帶債務人則否
全文內容:查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規定,應受優待之對象,為應征召服役之
軍人,至其所負債務之保證人如非應征召服役之軍人,原不在該條規定應
受優待之列。惟查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規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
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故本件主債
務人既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規定評定准予延期清償債務,其保
證人似得依上開規定,主張其主債務人已獲准延期清償債務之抗辯。至連
帶債務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似不得主張上述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