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函民決字第 37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06 日
要  旨:
主債務人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規定准予延期清償,保證人得據以為抗
辯,至連帶債務人則否
全文內容:查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規定,應受優待之對象,為應征召服役之
          軍人,至其所負債務之保證人如非應征召服役之軍人,原不在該條規定應
          受優待之列。惟查民法第七百四十二條規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
          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故本件主債
          務人既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七條規定評定准予延期清償債務,其保
          證人似得依上開規定,主張其主債務人已獲准延期清償債務之抗辯。至連
          帶債務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
          似不得主張上述抗辯權。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