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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8)台函民字第 66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8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查稅捐徵收機關就納稅證人之財產,於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前,得依民事訴
法保全程序聲請法院假扣押,業經本部以 (四六) 函民字第二六○號函覆
釋在案。茲准來函所敘具體案件暨納稅保證書之內容參互以觀,本件之疑
義特覆釋如次:保證書內所稱「願受法院強制執行」字目,不能解釋為
逕行強執行之效力,仍須依法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可強制執。依
保證書所載保證人已自願故棄先訴抗辯權者,即不得再為民法第七四五條
之主張,此有同法第七四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據。依民法第七四二條之
規定,本件納稅義務人王振北奉召入營服役,合於延期繳納稅款之優待規
定者,其優待之規定,該納稅保證人亦得以之為抗辯。
全文內容:查稅捐徵收機關就納稅保證人之財產,於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前,得依民事
          訴訟法保全程序聲請法院假扣押,業經本部以 (46) 函民字第二六○號函
          覆釋在案。茲准來函所敘具體案件暨納稅保證書之內容參互以觀,本件之
          疑義特履釋如次:一保證書內所稱「願受法院強制執行」字目,不能解釋
          為有逕行強制執行之效力,仍須依法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可強制執
          行。二依保證書所載保證人已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者,即不得再為民法第
          七四五條之主張,此有同法第七四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據。三依民法第七
          四二條之規定,本件納稅義務人王○○奉召入營服役,合於延期繳納稅款
          之優待規定者,其優待之規定,該納稅保證人亦得以之為抗辯。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