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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71 條
1.
發文日期:046.07.31
要  旨:
一  查指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此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著有明文。所謂「與婚生子女同」云者
    ,即不特財產繼承與婚生子女同,且以指定繼承與收養行為同為擬制
    之親子關係,在法律上發生同樣之效果而言。故關於指定繼承,自可
    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之規定,該被指定人李玉蘭要不能同時為李訓進之養女,又為謝智之
    指定繼承人,除非該李玉蘭與其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則謝智以遺囑
    所為指定繼承人,即難謂為有效。
二  又查僅憑謝智遺囑所載:「棄家室於大陸,已被共匪殘害於廣州,現
    孤苦零仃」云云,似尚難遽即認定該謝智已無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惟查謝智所立遺囑,究係指定李玉蘭為其繼承人,抑為以遺贈方式處
    分其遺產,不無推究之餘地,是非就其遺囑所載內容詳為審酌以探明
    其真意,尚難憑空臆斷。
2.
發文日期:042.09.01
要  旨:
一  查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五條所謂「正當理由」,應由主管機關就客觀事
    實,依經驗法則公平裁量。至於未成年人之監護於其成年後,當然終
    止。
二  民法一千一百四十三條之指定繼承人,應不分性別,不論親屬非親屬
    ,均可為被指定之人,惟如被指定者為親屬時,是否不生輩分問題,
    依本法條之文義解釋並無限制。蓋我國現行民法所定之繼承制度係財
    產繼承而非宗祧繼承,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依第一
    千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指定繼承人者,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所謂「與婚生子女同」乃謂其
    權利義務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而非宗祧上之身分與婚生子女同。
三  又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條所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最顯著之例
    ,即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次如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二條關於婚生子女與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應繼分之特別規定,又
    應解為不適用於指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