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指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此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著有明文。所謂「與婚生子女同」云者
,即不特財產繼承與婚生子女同,且以指定繼承與收養行為同為擬制
之親子關係,在法律上發生同樣之效果而言。故關於指定繼承,自可
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之規定,該被指定人李玉蘭要不能同時為李訓進之養女,又為謝智之
指定繼承人,除非該李玉蘭與其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則謝智以遺囑
所為指定繼承人,即難謂為有效。
二 又查僅憑謝智遺囑所載:「棄家室於大陸,已被共匪殘害於廣州,現
孤苦零仃」云云,似尚難遽即認定該謝智已無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惟查謝智所立遺囑,究係指定李玉蘭為其繼承人,抑為以遺贈方式處
分其遺產,不無推究之餘地,是非就其遺囑所載內容詳為審酌以探明
其真意,尚難憑空臆斷。
全文內容:一 查指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此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著有明文。所謂「與婚生子女同」云者
,即不特財產繼承與婚生子女同,且以指定繼承與收養行為同為擬制
之親子關係,在法律上發生同樣之效果而言。故關於指定繼承,自可
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之規定,該被指定人李○蘭要不能同時為李○進之養女,又為謝○之
指定繼承人,除非該李○蘭與其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則謝○以遺囑
所為指定繼承,即難謂為有效。
二 又查僅憑謝○遺囑所載:「棄家室於大陸,已被共匪殘害於廣州,現
孤苦零仃」云云,似尚難遽即認定該謝○已無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惟查謝○所立遺囑,究係指定李○蘭為其繼承人,抑為以遺贈方式處
分其遺產,不無推究之餘地,是非就其遺囑所載內容詳為審酌以探明
其真意,尚難憑空臆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