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827、829、830 條等規定參照,公同關係成立非以法律規定或契 約約定者為限,依習慣或單獨行為成立者所在多有,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須自公同關係終止後,始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關於公同共有建物之出租行為,須先依其公同關係定其應行使之權利及義 務,如無特別規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方法,當事人亦無分管契約時,共有物 之出租行為應屬民法第 820 條所稱共有物之管理行為,而得依多數決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