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第 68 條規定有關補足差額之規定,係明定該財團法人之主管 機關得於本法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以該條規定作為編列預算之依據,並非 強制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接受政府之捐贈,是否接受捐贈並回復為政府 捐助之財團法人,仍取決於受捐贈財團法人本身決議
說明有關政府機關捐贈之財產如何適用財團法人法第 2 條及財團法人基 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 2 條規定疑義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政府捐助(贈)基金之比率依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 認定基準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計算不符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2 項規 定時,財團法人法第 68 條政府捐贈財產補足差額規定係作為政府編列預 算之依據,而是否接受捐贈並回復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仍取決於該法人
財團法人法第 65 條規定參照,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符合該條規定情形而 適用該條及該法相關規定後,並不發生使該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轉變屬性 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效果,此與依該法第 68 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捐贈財 產補足差額,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兩者之法 律效果並非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