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主管機關之監督規定,訂定「薪資支給基準」後 ,再依財團法人法第 53 條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凡領取薪資處理原則第 2 點第 6 款規定所稱「薪資」之人員似均屬財團法人法第 61 條第 2 項 所稱「其他從業人員」之範圍,不因其受僱之型態、為正式編制內員工或 臨時人員而有所不同,以達監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目的
依據財團法人法,董事及監察人之產生方式,有遴聘、人數比例、選(解 )任程序等規定。又財團法人與董事、監察人間之法律關係,應類推適用 民法委任之規定。至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所定監察人之產 生方式,於擬議修正捐助章程時,應陳報主管機關許可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對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許可設立、組織、 運作及監督管理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 辦法,未有特別規定者,仍應適用財團法人法
法務部就「依財團法人法授權訂定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薪資獎金及 兼職費給與辦法草案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第 61 條第 3 項授權意旨及範圍,與「政府捐助之 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應報行政院遴聘派作業辦法」草案涉及法律優位、明 確性原則等相關法律意見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