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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86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主管機關之監督規定,訂定「薪資支給基準」後
,再依財團法人法第 53 條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凡領取薪資處理原則第 2
點第 6  款規定所稱「薪資」之人員似均屬財團法人法第 61 條第 2  項
所稱「其他從業人員」之範圍,不因其受僱之型態、為正式編制內員工或
臨時人員而有所不同,以達監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目的
主    旨:貴會所詢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61 條第 2  項所涉之「其他從業人員」之範
          圍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0  年 5  月 27 日通傳資源決字第 11043015560  號函。
          二、為符合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加強監督之立法意旨,並鑒於各類型政
              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公共任務不同,主管機關容有訂定個別監督規定
              之需要,爰於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61 條第 2  項授權主管機
              關得就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等事
              項訂定監督之規定,以資周延。又主管機關依本項授權訂定監督規定
              時,得融入現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下
              稱薪資處理原則;自 108  年 2  月 1  日停止適用)之規範內容。
              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依主管機關之監督規定,訂定「薪資支給基
              準」後,再依本法第 53 條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本法第 61 條第 2
              項立法理由參照)。次按薪資處理原則第 2  點第 6  款規定:「本
              原則用詞定義如下:……(六)薪資:指財團法人負責人及其他從業
              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
              、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
              性給與均屬之。」是以,凡領取上開規定所稱「薪資」之人員似均屬
              本法第 61 條第 2  項所稱「其他從業人員」之範圍,不因其受僱之
              型態、為正式編制內員工或臨時人員而有所不同,以達監督政府捐助
              之財團法人之目的。
正    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