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依法凍結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相關保險契約後,收取續期保費、 給付各類款項、辦理保費自動墊繳、減額繳清、解除契約、變更契約保單 借款等均涉及提供制裁對象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公告制裁對象有辦理上 開事項需要,應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後方得為之
銀行授信客戶為法務部公告制裁名單,相關資產已依法予以凍結,該客戶 如欲清償屆期授信債務,如因申請案尚在資恐防制審議會審議中,而有就 該屆期債務到期日辦理展延之需要,審酌銀行原授信或清償條件未變更, 僅配合資恐防制法第 6 條申請案審議進度而調整清償日期,並未使制裁 對象授信債務品質、價值有所變動,亦未使其獲得其他財產上利益,故此 類屆期債務到期日展延應不在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