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 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該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則係指行為 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有關民眾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裁處時,是否 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應由貴府依具體個案予以審認及裁罰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 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 ,應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又該但書所稱「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不知法 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另該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係針對裁處機關適 用該法定有「減輕」或「同時定有免除處罰」規定而予以減輕處罰時,為 避免行政機關適用上有恣意輕重之虞,所為統一減輕標準之規定
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具體事實符合區域計 畫法第 21 條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因該條法定最低額為 6 萬元 ,亦無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主管機關僅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處 罰,並無選擇以輔導、勸導等方式限期行為人改善而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
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規定係在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行為應予處罰確立前提下,裁處機關於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量處時應審 酌之因素,與同條第 3 項規定調整法定罰鍰額上下限額度,實屬有別
行政罰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除其他法律另有明文排除該法第 8 條或 其他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者外,不論據以處罰之法律係一定罰鍰金額、一 定罰鍰倍數或罰鍰有上下限額度者,均有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