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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2 條
1.
發文日期:100.12.14
要  旨:
民法第 19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法理參照,申請人如符合遺屬補償金申
請要件並已提出申請,其遺屬補償金請求權已與一般金錢債權無異,縱申
請人於決定書做成前死亡,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之
(原法務部 90.06.01 法保決字第 017665 號函修正函釋意旨,將可繼承
  之時間點更正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起,即申請人若符合申請條件,雖於
  申請後作成決定書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仍可繼受領取遺屬補償金)
(原法務部 90.08.24 法保決字第 026365 號函修正函釋意旨,將可繼承
  之時間點更正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起,即申請人若符合申請條件,雖於
  申請後作成決定書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仍可繼受領取遺屬補償金)
2.
發文日期:090.08.24
要  旨:
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已取得之可發放補償金地位,可否由其繼
承人繼受領取」所生疑義
3.
發文日期:090.06.01
要  旨:
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於申請補償後死亡,其申請案是否逕行駁回之
法律疑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