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民法第 19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法理參照,申請人如符合遺屬補償金申
請要件並已提出申請,其遺屬補償金請求權已與一般金錢債權無異,縱申
請人於決定書做成前死亡,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之
(原法務部 90.06.01 法保決字第 017665 號函修正函釋意旨,將可繼承
之時間點更正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起,即申請人若符合申請條件,雖於
申請後作成決定書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仍可繼受領取遺屬補償金)
(原法務部 90.08.24 法保決字第 026365 號函修正函釋意旨,將可繼承
之時間點更正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起,即申請人若符合申請條件,雖於
申請後作成決定書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仍可繼受領取遺屬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