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對於第四級受刑人申請購買及持有收音機一事,請各機關於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完成修法程序前,優先援用監獄行刑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 使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後,即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
加強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兒童及少年收容人輔導工作企畫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