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2:04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8 條
1.
發文日期:081.09.03
要  旨:
軍事機關代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處理案
2.
發文日期:080.06.04
要  旨:
受囑託代執行保護管束之軍事單位如發現受保護管束人有逃匿、死亡或其
他重大情事時,應速通知原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而執行保護
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應主動與受囑託代執行保護管束之軍隊機關及職
訓總隊聯繫案
3.
發文日期:080.05.13
要  旨:
各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受囑託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時,應依保安處分執行
法之規定辦理案
4.
發文日期:080.05.13
要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軍事機關及職訓總隊代執行保護管束案件,若其保
護管束期間在服兵役或感訓期間內期滿者,可否先予行政報結
5.
發文日期:078.10.24
要  旨:
犯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而經宣告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處分人,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觀護人,應加強監督,輔導向善,並確實依保安
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將執行保護管束之情形,按月報告執行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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