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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1 條
1.
發文日期:080.06.07
要  旨:
假釋出獄人就本案另有感化教育、監護、禁戒或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須於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執行者,應依法於假釋期滿後執行之案
2.
發文日期:078.03.15
要  旨:
同一被告之少年保護管束案件及其滿十八歲緩刑付保護管束案件,能否合
併執行
3.
發文日期:077.07.16
要  旨:
凡因犯竊盜罪、贓物罪,經法院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
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嗣經原強制工作執行機關報請檢
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確定,並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其本
刑之受刑人,除得依有關假釋之規定辦理假釋外,各監獄不得檢送該受刑
人原執行強制工作期間之考核資料,函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除其本刑之執
行。
4.
發文日期:077.03.11
要  旨:
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尚未執行完畢時,因脫逃後再犯竊盜罪,又受刑前強
制工作之宣告,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應如何計算
5.
發文日期:076.05.05
要  旨:
該受刑人所犯運送偽藥及行賄兩罪,從較重之運送偽藥罪論處,參照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一五八號解釋意旨,行賄並非貪污行為,而藥物藥商管理法
又無排除適用刑法假釋規定之明文,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及法規整體性適
用原則,宜從寬解釋得適用有關假釋之規定。
6.
發文日期:076.03.23
要  旨:
釋示數個徒刑中插接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其刑期逾半及終結日期應如何
計算
7.
發文日期:074.12.18
要  旨:
黃××因犯煙毒罪經本部核准假釋出監後因其所犯煙毒罪發覺為累犯,經
法院更定其刑,致刑期增加,又經本部註銷前假釋,再予核准假釋,致前
後有二假釋日期,究應以何者為準﹖仍應以前假釋出監之日期為其假釋起
算日,如於假釋期間內若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應依刑法
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撤銷其假釋。
8.
發文日期:065.11.23
要  旨:
假釋出獄人在假釋期間,因他案受保安處分之執行,其假釋中保護管束應
如何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