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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4)法監字第 153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2 月 18 日
要  旨:
黃××因犯煙毒罪經本部核准假釋出監後因其所犯煙毒罪發覺為累犯,經
法院更定其刑,致刑期增加,又經本部註銷前假釋,再予核准假釋,致前
後有二假釋日期,究應以何者為準﹖仍應以前假釋出監之日期為其假釋起
算日,如於假釋期間內若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應依刑法
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撤銷其假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74、176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