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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8 條
1.
發文日期:105.03.07
要  旨:
學習律師於未完成律師職前訓練前,尚不得以律師名義執行職務,如其未
有指導律師在旁指導,而由學習律師獨自出庭,縱無違背訴訟法規定,仍
有違律師法、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等相關規定
2.
發文日期:103.04.17
要  旨:
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仍有律師倫理規範適用;又律師於受委任案件,有無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中有關利益衝突疑義,宜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解釋
3.
發文日期:102.09.13
要  旨:
行政機關法制人員具有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如申請參加職前訓練,鑑於法
務部並非該公務員服務機關,無權查證是否具公務員身分或有否依規定請
假,且揆諸上述規範意旨,尚難逕予否准其參加,惟參加期間,如確有實
際妨礙學習行為且情節重大,則構成不合格事由,又參加期間得否核予公
假,宜由服務機關審酌
4.
發文日期:102.03.27
要  旨:
參照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16  條等規定,學習律師於參加律師職前訓
練期間是否涉有妨礙學習兼業行為,認定標準尚不得僅以所任公司出具「
公假」為證明,仍須視訓練期間是否實際涉有妨礙學習行為而定
5.
發文日期:098.01.13
要  旨:
現行律師法及相關規範尚無完成律師職前訓練之期限規定,另現職公務員
不得以參加律師職前訓練為由而辦理留職薪
6.
發文日期:096.02.27
要  旨:
律師職前訓練與調查局訓練期間重疊,可先擇其一受訓,另一訓練則辦理
延訓
7.
發文日期:095.07.12
要  旨:
民營公司從業人員,由公司核給「公假」參加律師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
是否違反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  條規定
8.
發文日期:094.03.28
要  旨:
有關政府機關之科員經律師考試及格後,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有無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