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目的,除為使學習律師具備完成律師使命基本能力外,於目 前法令變動快速情形下,為期學習律師對於法令規定保持新知,考量基礎 訓練與實務訓練二階段相隔時間不宜過久,故規定學習律師基礎訓練成績 自評定合格日起三年內,應申請並完成實務訓練
學習律師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應完成基礎及實務之訓練,倘若完成基礎訓 練後 3 年內未參加實務訓練,其基礎訓練之成績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