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律師在訓練期間仍有律師倫理規範適用;又律師於受委任案件,有無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中有關利益衝突疑義,宜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解釋
行政機關法制人員具有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如申請參加職前訓練,鑑於法 務部並非該公務員服務機關,無權查證是否具公務員身分或有否依規定請 假,且揆諸上述規範意旨,尚難逕予否准其參加,惟參加期間,如確有實 際妨礙學習行為且情節重大,則構成不合格事由,又參加期間得否核予公 假,宜由服務機關審酌
參照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8、16 條等規定,學習律師於參加律師職前訓 練期間是否涉有妨礙學習兼業行為,認定標準尚不得僅以所任公司出具「 公假」為證明,仍須視訓練期間是否實際涉有妨礙學習行為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