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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5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檢字第 0980801227 號
發文日期:
098.04.01
要 旨:
學習律師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應完成基礎及實務之訓練,倘若完成基礎訓 練後 3 年內未參加實務訓練,其基礎訓練之成績應予註銷
2.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檢字第 0960801964 號
發文日期:
096.06.08
要 旨:
函詢得否以擔任檢察事務官年資,折抵律師基礎或實務訓練期間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