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 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 16 條調解書等書 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 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 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 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
依相關實務規定於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後,除依鄉鎮市調解條例 26 條之 情形外,不得因當事人之聲請而撤銷成立或不送法院審核
查「....調解事件經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後,除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 十六條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外,不得因當事人 之聲請而撤銷該調解成立案或不送法院審核。」本部七十四年四月三日法 74律字第四一六四號函釋有案。本件情形,仍宜依前開函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