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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51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30 日
要  旨:
依相關實務規定於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後,除依鄉鎮市調解條例 26 條之
情形外,不得因當事人之聲請而撤銷成立或不送法院審核
全文內容:查「…調解事件經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後,除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6
          條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外,不得因當事人之聲
          請而撤銷該調解成立案或不送法院審核。」本部 74 年 4  月 3  日(74
          )法律字第 4164 號函釋有案。本件情形,仍宜依前開函釋意旨辦理。
資料來源:
鄉鎮市調解法令解釋彙編(103年12月版)第 18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