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相關實務規定於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後,除依鄉鎮市調解條例 26 條之 情形外,不得因當事人之聲請而撤銷成立或不送法院審核
全文內容:查「…調解事件經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後,除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6 條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外,不得因當事人之聲 請而撤銷該調解成立案或不送法院審核。」本部 74 年 4 月 3 日(74 )法律字第 4164 號函釋有案。本件情形,仍宜依前開函釋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