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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8)法律字第 57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30 日
要  旨:
查「....調解事件經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後,除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
十六條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外,不得因當事人
之聲請而撤銷該調解成立案或不送法院審核。」本部七十四年四月三日法
74律字第四一六四號函釋有案。本件情形,仍宜依前開函釋意旨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