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一 本部研究意見如左:
(一) 所訂「台北市區行政區域調整各區調解委員會改組原則」,本部原
則同意,惟本 (第九) 屆委員任期屆滿後,仍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
相關規定辦理。
(二) 至行政區域調整後,經調整之部分調解委員,因仍係現任第九屆委
員,其聘任前經送市議會同意在案,無須再送經市議會同意。
(三) 實際運作時,委員人數超過十五人之區,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
之規定,宜以七人至十五人委員編組;開會法定人數三分之一,以
各該組編定員額為準,分別計算;如未達開會人數及委員未達七人
之區,依該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之精神,得勸導兩造當事人同意由
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辦理,以期適法。
二 本件另洽經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 (七九) 祕台廳 (一)
字第○一二九三號函略稱,前開改組原則之研究意見甚是,惟台北市
區調整行政區域後,有關調解委員會之重組、主席之互選暨報請備案
諸事宜,宜顧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條及第五條等相關
之規定,以臻合法。本部對於是項意見,至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