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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31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3 月 14 日
要  旨:
一  本部研究意見如左:
 (一) 所訂「台北市區行政區域調整各區調解委員會改組原則」,本部原
      則同意,惟本 (第九) 屆委員任期屆滿後,仍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
      相關規定辦理。
 (二) 至行政區域調整後,經調整之部分調解委員,因仍係現任第九屆委
      員,其聘任前經送市議會同意在案,無須再送經市議會同意。
 (三) 實際運作時,委員人數超過十五人之區,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
      之規定,宜以七人至十五人委員編組;開會法定人數三分之一,以
      各該組編定員額為準,分別計算;如未達開會人數及委員未達七人
      之區,依該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之精神,得勸導兩造當事人同意由
      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辦理,以期適法。
二 本件另洽經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 (七九) 祕台廳 (一)
    字第○一二九三號函略稱,前開改組原則之研究意見甚是,惟台北市
    區調整行政區域後,有關調解委員會之重組、主席之互選暨報請備案
    諸事宜,宜顧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條及第五條等相關
    之規定,以臻合法。本部對於是項意見,至表同意。
全文內容:一  本部研究意見如左:
           (一) 所訂「台北市區行政區域調整各區調解委員會改組原則」,本部原
                則同意,惟本 (第九) 屆委員任期屆滿後,仍應依鄉鎮市調解條例
                相關規定辦理。
           (二) 至行政區域調整後,經調整之部分調解委員,因仍係現任第九屆委
                員,其聘任前經送市議會同意在案,無須再送經市議會同意。
           (三) 實際運作時,委員人數超過十五人之區,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
                之規定,宜以七人至十五人委員編組;開會法定人數三分之一,以
                各該組編定員額為準,分別計算;如未達開會人數及委員未達七人
                之區,依該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之精神,得勸導兩造當事人同意由
                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辦理,以期適法。
          二 本件另洽經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 (七九) 祕台廳 (一)
              字第○一二九三號函略稱,前開改組原則之研究意見甚是,惟台北市
              區調整行政區域後,有關調解委員會之重組、主席之互選暨報請備案
              諸事宜,宜顧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條及第五條等相關
              之規定,以臻合法。本部對於是項意見,至表同意。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