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強制執行法第 51、113 條等參照,已遭法院 查封建物涉及占用鄰地,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聲請調解時,倘調解 成立,其調解內容未必僅拆屋還地一途,當事人間亦得另以金錢賠償等方 式達成和解,對於查封物而言,並非當然構成「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 故建物縱已遭查封,並非不得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警察機關對肇事車輛之行車執照非屬必要檢附項目,故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調解車禍案件時應依其權責,責成當事人提供各該車輛行車執照,就事實 真相及兩造爭議所在實施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