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3:03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6 條
1.
發文日期:109.05.12
要  旨:
法醫師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係有意排除受緩刑宣告且未經
撤銷之情形,故若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依法
醫師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即不得充任法醫師
2.
發文日期:100.10.14
要  旨:
地政士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並未設有但書將受緩刑宣告予以排除,故
地政士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緩刑三年確定,仍符合該規定「受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之要件,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
士證書
3.
發文日期:087.07.13
要  旨:
關於公務人員涉嫌內亂、外患、貪污以外之刑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
宣告禠奪公權,惟同時諭知緩刑確定者,應如何處理疑義
4.
發文日期:087.04.21
要  旨:
本刑宣告緩刑,刑後強制工作應如何執行
5.
發文日期:085.10.02
要  旨:
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因誹謗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同
時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並諭知緩刑,依省縣自治法規定毋需予以解除職務
,惟是否仍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二款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
釋字第八十四號解釋予以停職
6.
發文日期:084.06.22
要  旨:
公務員如曾受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在緩刑期間,褫奪公權之宣告,並未
失其效力,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自應停止其職務,不
得為公務人員
7.
發文日期:082.01.27
要  旨:
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曾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與方法犯偽造文書罪」
認定疑義
8.
發文日期:057.12.09
要  旨:
有關執行郭某違反森林法適用法律發生疑義乙案,查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
規定,同時諭知緩刑者,如因緩刑之宣告被撤銷,行刑權時效,固應自撤
銷緩刑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惟該撤銷緩刑之裁定,依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應於緩刑期滿前為之,否則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縱於嗣後發覺有撤銷緩
刑之原因,因其刑之宣告,已因緩刑期滿未被撤銷而失其效力,無刑所供
執行,此際不僅不得再行撤銷緩刑,亦無行刑權時效之問題發生。本件郭
某雖於緩刑期間內更行犯罪,惟於緩刑期滿後始被發覺,而法院仍據以為
撤銷緩刑之裁定,依首開說明該撤銷緩刑之裁定自有可議。
9.
發文日期:054.04.01
要  旨:
查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依司法院三十六年院解字第三三六二號解釋,主
刑宣告緩刑,其效力當然及於從刑,因而被判褫奪公權而經宣告緩刑者,
緩刑期內,主刑尚未執行,褫奪公權之期間,自屬無從起算,又依同年院
解字第三五一九號解釋,在緩刑期內不得撤銷公權資格,故緩刑期內行使
公權不受影響。至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依司法院三十七院
解字第三九三○號解釋:褫奪公權之宣告亦失其效力,則褫奪公權既失其
存在,自無計算其期間之可言。惟在緩刑期間屆滿前撤銷緩刑之宣告者,
但須執行裁判所宣告之刑,褫奪公權之期間,依法應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
免之日起算。至法院判決主文僅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所謂預定之起
訖日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